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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债妻有限连带?最高法院:并无不当重庆收账公司夫债妻有限连带?最高法院:并无不当 针对婚内债务的外部承担问题,没有提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文的精力,而是直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妻对夫所负之债务在夫妻一同工业范围内承担一同清偿责任。从语义来看,这儿的“在夫妻一同工业范围内承担一同清偿责任”应当可以理解为“以夫妻一同工业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也即夫妻债务有限连带。 对这一司法立场,笔者举双手赞成。这也是笔者在2009年发表的《论我国的夫妻一同债务推定规则》一文的观念(在尚不能改动现行夫妻法定工业制的前提下)。原因在于:我国当时立法处理夫妻婚后所得的规则是,共有为准则、分别一切为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夫妻两边未能经过协议约定工业分别一切,夫妻一方举债构成的活泼工业会天然地归夫妻共有,嗣后由此获得的收益也天然地归夫妻共有。在外部联系中,夫妻的一体化色彩非常浓厚,隐含的意思是“得到归一同、欠下的天然要共担”,这也是历经耐久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还总能得到支持的原因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但这一条几乎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婚内债务交由夫妻连带承担,确实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后果:不知道让多少无辜的已婚者飞来横债——成为终身摘不下牌的“老赖”,让多少无良的高利贷商未雨绸缪——把风险推给了举债者的爱人,又让多少无赖的已婚者愈加不负责任乃至不要脸——强拉硬拽地让(前)爱人来连带还债以帮他卸下包袱。在这样的布景下,有必要权衡各方诉求,寻找恰当的权益结合点。相比之下,婚内债务夫妻有限连带,让夫妻一方把可能从对方举债行为获得的活泼工业(包含在夫妻一同工业里面),“吐出来”作为责任工业,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起又不让一方由于对方的冒失乃至歹意举债行为,堕入无妄之债,终身“破产”,应当是眼下处理婚内债务外部承担问题的最佳方案。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