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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破产衍生诉讼之损害债款人利益补偿胶葛裁判规矩汇总重庆收账公司破产衍生诉讼之损害债款人利益补偿胶葛裁判规矩汇总 损害债款人利益补偿胶葛,是指债款人的有关人员不当履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矩的损害债款人及其债权人利益行为,构成债款人工业利益的丢掉,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当损害补偿责任而引发的胶葛。 损害债款人利益补偿胶葛的原因归类 根据现在的法则规矩和判例,损害债款人利益补偿的胶葛大致可以归为四类。一是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财政处理人员和其他运营处理人员违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矩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的裁决送达债款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结束之日的有关责任,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处理的工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根据人民法院、处理人的要求进行作业等;二是债款人的董事、监事或许高级处理人员违背《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的规矩,违背忠实责任、勤勉责任,致使地址企业破产,需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的;三是债款人违背《企业破产法》第128条的规矩,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矩的施行欺诈性交易行为或偏颇性清偿行为。四是债款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违背《公司法》所规矩的出资责任、清算责任、勤勉尽责责任、不当履职等给债款人及其债权人构成丢掉。 损害债款人利益补偿胶葛责任主体 追查上述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将有助于防范债款人企业的高管乱用破产程序躲避债款,加深对破产程序的正确认识,克制负债企业的“跑路”现象,防止他们通过搬运资产、压低资产价值等方法来躲避债款,保护社会的基本诚信与品德次第。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矩损害债款人利益补偿胶葛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抉择的企业的财政处理人员和经人民法院抉择的企业的其他运营处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矩该类胶葛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处理人员;而《企业破产法》第128条则规矩责任主体是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相关争议中,关于债款人的相关主体是否承当责任及承当何种责任,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较大的不合 本文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