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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借贷两头对借期内利息约好不明确,是否能够主张逾期利息?重庆收账公司借贷两头对借期内利息约好不明确,是否能够主张逾期利息? 借单样式:现张三(告贷人)因购买轿车资金缺乏,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告贷。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告贷。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核算呢? 借单样式9:现北京六合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告贷人)因资金周转缺乏,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六合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北京六合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偿还告贷。在2015年8月30日,北京六合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才还清告贷。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核算呢? 答:能够主张逾期利息。借单样式8中,因张三和李四对约好借期内的利率约好不明确,视为无息借贷。故,其逾期利息可参照问题4主张。借单样式9中,北京六合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四对借期内利率约好明确,但因归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视为有息借贷。故,逾期利息应按毕竟确认的约好借期内的利率核算。 律师提示:借单对借期内利息约好不明确,主张逾期利息时要根据借贷主体确认。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