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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解答公司债务参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该公司需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法则后果重庆收账公司解答公司债务参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该公司需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法则后果 一、事例 甲、乙以其所具有的A公司100%股权为质押物向B公司典当告贷,甲系告贷产生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甲以A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到期后的告贷承当还款职责,承诺函有甲签字及A公司盖章供认。告贷合同到期后,甲、乙未按照约好还款,后B公司诉至法院,恳求甲、乙及A公司承当还款职责。 二、法院观念 法院以为,承诺函系A公司对告贷合同项下债务与B公司达成的债务参与协议,应以此为根本法则联系确定A公司的民事职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第23条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好参与债务并告诉债务人或许向债务人表明乐意参与债务,该约好的效能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即债务参与有必要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选择作为授权的根底和来历。 在订立《承诺书》时,B公司没有尽到检查A公司股东会选择的审慎职责,因而债务参与协议对A公司无法则约束力。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第20条,债务参与因短缺公司选择程序而不具有法则约束力后的民事职责能够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则处理。 签订《承诺书》时,A公司因为对公司公章办理不善,B公司未检查A公司的选择文件,亦未尽到应有的注意职责,两边关于《承诺书》的不具有法则效能均负有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则,法院裁夺A公司应承当告贷人甲、乙不能清偿债务部分50%的补偿职责。事例来历:(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 三、法则分析 债务参与归于无名、不要式合同。实践中,债务人为了确保债务顺利实现,第三方公司参与债务的现象较为常见,但相应的债务参与因未经选择程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现象亦再三产生,对此法则没有明晰的规则。 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债务参与是否需求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许董事会选择,最高院以为:公司债务参与有必要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选择作为授权的根底和来历。 实务中债务人接受第三方公司债务参与时,有必要检查其股东会/董事会选择,确保程序合法。假如债务人未尽审慎检查职责,则债务参与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则处理。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