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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权人可一起建议瑕疵股权的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补偿补偿责任重庆收账公司债权人可一起建议瑕疵股权的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补偿补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及第18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实施或未全面实施出资责任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建议转让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款承担补偿补偿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并不被法律所制止,不属于“未实施或未全面实施出资责任即转让股权”。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其转让的股权,属于“瑕疵股权”,债权人有依据证明受让股东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建议受让股东对公司的债款承担连带补偿补偿责任。 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补偿补偿责任后,有权向转让股东追偿,除非转让股东与受让人有特别约好 综上,提醒股权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一定要做好尽调作业,防止不必要的丢掉或胶葛。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