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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明确该怎么处理?重庆收账公司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明确该怎么处理?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实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引荐性国家标准实行;没有引荐性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实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一般标准或许契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实行。 (二)价款或许报酬不明确的,依照缔结合一起实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许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则实行。 (三)实行地址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实行。 (四)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恳求实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实行方法不明确的,依照有利于完成合同目的的方法实行。 (六)实行费用的担负不明确的,由实行义务一方担负;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实行费用,由债权人担负。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