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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自然人借贷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保证问题

重庆收债公司自然人借贷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保证问题

 实际生活中,大大都自然人之间借贷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的。为了保证能够按时偿还告贷,出借人往往会要求或许告贷人自动提出由第三人为告贷人偿还告贷责任供应保证。如前所述,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大多产生在熟人之间,第三人一般与出借人和告贷人都比较熟悉,出借人对第三人的基本状况也比较了解,第三人与告贷人相对更了解、接近。由于出借人、告贷人和保证人(第三人)之间互相比较熟悉,尤其是保证人对告贷人的信赖度较高,所以实践中有关第三人保证事宜的预先处理往往比较随意,导致过后第三人保证问题在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十分简略成为争议焦点。

1. 对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约好不清晰。

 自然人之间借贷,往往采纳借单、欠条、收条等各种简略的欠据办法。关于第三人保证问题,一般不会订立独自的保证合同,大都状况下都是将保证条款列明在欠据上,乃至没有保证条款,只是简略将第三人列为保证人并由第三人在欠据上签字。

 笔者以为,当事人对保证办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法院不宜直接适用法则规矩作出判定,而是应当结合在案依据和庭审查询状况,竭力查明当事人对保证办法的实在意思。在当事人对保证办法的实在意思无法查明的状况下,方可适用法则规矩作出判定。

 需求特别指出,关于当事人对保证办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景象,此前的担保法规矩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则规矩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约好不清晰而且无法查明当事人对保证办法的实在意思的状况下,要依据查明的案件实际,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则规矩,具体判定保证人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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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人以告贷人将资金用于不法行为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告贷合同是主合同。依据从合同效能从属于主合同效能的一般法理,保证合同的效能从属于告贷合同的效能。关于作为主合同的告贷合同来说,除非出借人明知告贷人将资金用于不法行为,否则即使告贷人将所借资金用于不法行为的,告贷合同仍然有用。在告贷合同有用的状况下,保证合同也应当有用,保证人应当持续承担保证责任。

 需求特别指出,即使出借人明知告贷人将所借资金用于不法行为而导致告贷合同无效,进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假设保证人有过失,保证人仍然应当依据其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保证人先行签字后告贷数额产生改动。

 如前所述,在自然人之间借贷联系中,保证人对告贷人的信赖度较高。经告贷人口头说明借贷状况今后,保证人对告贷人供应的空白欠据往往会由于碍于情面等原因此先行签字。在一些案件中,保证人签字今后,告贷人的实际告贷数额与其早年向保证人说明的告贷数额产生改动,保证人会以此为由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告贷数额是告贷合同的本质内容,告贷数额的改动是告贷合同的本质改动。保证人签字后告贷数额产生改动,保证人是否应当持续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立法规矩和审判实践都有一个改动过程。

此前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矩:“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改动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附和,未经保证人书面附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据此,保证人签字后告贷数额产生改动,未经保证人书面附和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合同还有约好。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矩:“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改动,未经保证人附和的,假设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改动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假设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关于保证人签字后告贷数额产生改动的景象,假设告贷数额增加的,本质上是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对告贷数额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假设告贷数额削减的,则本质上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对调减后的全部告贷持续承担保证责任。

 之后,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减轻债务和加重债务后的保证责任作了清晰规矩,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附和,协议改动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改动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个案审理过程中,要依据保证人签字后告贷数额的增加或许削减,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则,判定保证人是否持续承担保证责任及其责任内容。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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