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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关于案涉债务是否逾越诉讼时效问题重庆收账公司关于案涉债务是否逾越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查明实际,2006年9月29日、11月29日,人达公司别离与农行大荔支行签定两份告贷合同,合计告贷900万元。合同签定后,农行大荔支行别离于2007年和2008年9次派员去人达公司催收贷款。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务后,托付农业银行对该债务进行处理和处置,后案涉债务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担任处理和催收,该行作业人员每年前往人达公司位于大荔县的作业场所催收债务,且农行渭南分行别离于2011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4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催收公告。案涉债务在之后连续转让给国资公司、金控公司和田江伟的过程中,亦均在省级报纸刊登了公告。 人达公司建议自2009年10月20日农业银行在《人民日报》刊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物转让暨受托处理和处置公告》起,至2011年11月21日农行渭南分行在《陕西日报》刊登催收公告止,期间两年零一个月,债务人未向人达公司建议过案涉债务,故案涉债务已逾越诉讼时效。 对此,本院以为,根据本案查明实际,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务后,托付农业银行进行处理和处置,案涉债务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担任处理和催收,该行在受托处理该债务的过程中多次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时间无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以及受让案涉债务的各债务人所刊登的公告,均引起了本案诉讼时效的间断。 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逾越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人达公司以为案涉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