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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民间借贷胶葛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供认债务的存在,能视为其扔掉诉讼时效抗辩权吗?重庆收账公司民间借贷胶葛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供认债务的存在,能视为其扔掉诉讼时效抗辩权吗?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天然债务,债权人损失胜诉权。可是债务人作出附和实施债务的意思标明或自愿实施债务的,不能过后又以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 由于债务人作出附和实施债务的意思标明或自愿实施债务,均是其自愿扔掉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职责的行为,故该等意思标明有必要明晰、清晰。债务人仅供认债务的存在,而并未附和实施归还职责,不能将该行为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能视为债务人扔掉诉讼时效抗辩权。此外,债务人只附和归还部分债务,故应确认债务人扔掉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