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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搭便车产生交通事端,驾驭人是否担责?

重庆收账公司搭便车产生交通事端,驾驭人是否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搭朋友车、让朋友搭车都是很常见的事。但是搭便车的过程中产生了交通事端,构成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样划分呢?开车的人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根本案情

2021年11月10日,宋某驾驭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进至三岔路口左转时,与王某由北向南行进的小型面包车产生磕碰,致使小型面包车驾驭员王某受伤,搭车人张某逝世。该事端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端认定书认定,宋某负事端主要责任,王某负事端次要责任,搭车人张某无责任。王某在事端产生后现已补偿张某家族5万元。但张某的家族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王某强行劝说张某搭乘其车辆才导致张某搭车并在事端中身亡,不存在好意同乘,王某应承担更多的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搭车行为是否归于好意同乘,假设归于好意同乘,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王某没有故意或许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应当减轻其补偿责任,假设不归于好意同乘则王某可能承担更多的补偿责任。

 在该案子中,王某称是张某坚持搭车,张某的亲属称是王某坚持劝说张某搭车,尽管原被告关于张某搭车缘由说法不一,但是终究二人都达成了同乘的合意,且都认可张某没有向王某的搭乘行为支付任何费用,所以表现了无偿性。法官判别为王某与张某之间成立了好意同乘。终究清苑区法院判决王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其确有差错,但是没有故意或许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补偿责任,王某承担10%的补偿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产生交通事端构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补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在外。

“好意同乘”系依据友情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但是,供乘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脱的维护责任,因而要减轻相关补偿责任,也应严厉契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关于供乘人而言,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搭乘契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留心,莫让好意变悲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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