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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公司性质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重庆收账公司夫妻公司性质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经过研析上述事例可知,在三级法院的审理中,均将夫妻公司的性质作为案子的核心焦点予以审理。明显,“夫妻公司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简略的文字或概念之争。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较之有限责任公司,法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证明责任更为苛刻,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在证明公司产业独立性时,对夫妻公司的性质认定,直接关乎举证责任的分配。 有法谚云,举证责任之地点,即败诉之地点。承当举证责任的一方有着巨大压力,若举证不能,将承当败诉风险。在上述最高院再审事例中,法院正是在以为青曼瑞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将证明产业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因为熊少平、沈小霞举证不能,应承当举证不力的法令结果,故法院追加其被执行人。试想,若法院不以为青曼瑞公司本质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猫人公司需承当证明产业混淆的举证责任,而猫人公司作为外部人员,举证难度较大,裁判结果将或许各走各路。 重庆收账公司最高院再审判定具有活跃的社会价值 上述最高院再审判定必定了“夫妻公司为本质含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观点。再审团队以为,若从社会效果的视点考量,该判定具有较为活跃的社会含义。因为夫妻公司客观利益高度集中,片面意思高度一致,往往缺乏分权制衡的内部管理体系,个人产业和公司产业极易混淆,对买卖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存在明显缺陷,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对夫妻公司的法令规制。鉴于夫妻公司的特殊性,可将夫妻股东视作一个集合全体,兼并看待两个股权。当其所建立的公司为本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须遵循法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严格要求。由此,可强化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保护买卖安全。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