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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履行立案后发现无统辖权的,该怎么处理?

重庆收帐公司履行立案后发现无统辖权的,该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对现已立案的履行案子,后又发现对本案没有统辖权的,该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履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审查。贰言成立的,应当撤销履行案子,并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履行。

 因而,人民法院在履行立案后,发现对该履行案子无统辖权的,应当撤销履行案子,奉告请求履行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履行。

 关于现已采纳保全办法并实践操控产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问询请求履行人的定见之后,将该履行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受移交法院也以为没有统辖权的,则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统辖,而不得再行移交。

 现已采纳保全办法的产业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视为受移交法院采纳的保全办法,受移交法院可在履行过程中依法处理。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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