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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告贷方未按约好运用告贷,算欺诈吗?

重庆收账公司告贷方未按约好运用告贷,算欺诈吗?

 民间假贷中,出借人在出借前,一般都会询问告贷方的告贷用处,后根据出借危险决议是否要出借。

 假如出借后,告贷方未按约好用处运用告贷,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出借方应怎么保证本身的合法权益?

1未按约运用告贷是否为欺诈?

 司法实践中,咱们不能仅以行为人没有依照约好用处运用告贷为由,直接推定行为人构成欺诈犯罪。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虽然告贷方未按约好用处运用告贷,存在一定的欺诈要素,但只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告贷人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就不能认定为欺诈罪。

 重庆收账公司以案举例:

 小张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小陈告贷20万元,两边约好1年后还款,并出具借单。但小陈发现小张是将告贷用于赌博,而非经商。感觉被欺诈的小陈,以“小张欺诈钱财”报案。

 从法令角度上看,虽然小张将告贷用于赌博的非法活动,没有依照约好用处运用告贷,也没有按约好如期偿还告贷。但小张在告贷前已向小陈出具了借单,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元告贷的片面成心。

 后在公安机关对其采纳强制措施后,小张也偿还了全部告贷本金及利息。因而,小陈与小张之间的告贷行为,是民间假贷关系,而非欺诈行为。

 简单来说,构成欺诈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构成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意图,不构成欺诈。

 所以,告贷方即便未按约好用处运用告贷,但只要没有非法占有为意图,仍属于民事纠纷,出借人应经过民事途径处理,或根据《民法典》第673条规定提早回收告贷……

01《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告贷人未依照约好的告贷用处运用告贷的,出借方能够中止发放告贷、提早回收告贷或许解除合同。

 但不论是经过刑事手段倒逼告贷人还钱,仍是经过民事途径处理,都涉及一定的危险。例如侦办机关不立案,告贷人经过假造现实、隐瞒本相的办法促进侦办机关立案,本身也会有涉刑危险。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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