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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和个人债款怎么区分、处理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和个人债款怎么区分、处理 在执业过程中,常常有人来咨询夫妻一起债款的问题,笔者最近就遇到了一位当事人,该当事人是债权人,夫妻中的老公是该债款的担保人,当事人就能否对妻子的产业进行强制执行前来咨询。事情的关键在于担保债款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假如归于一起债款,那么对妻子的产业进行强制执行无可厚非;假如归于老公的个人债款,则不能强制执行妻子的产业。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款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假如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则不管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同享,该债款应认定为一起债款;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了债款所带来的利益。虽然夫妻事前或事后没有一起举债的合意,但该债款发生后,夫妻两边一起共享了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则相同应视为一起债款,如购置一起生活用品所负的债款,购买、专修一起寓居的房屋所负的债款,夫妻一方或两边的教育、训练费用所负的债款等。 重庆收账公司法院在就离婚案子的债款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也应留意:在触及债权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告贷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应承当一起还款的责任;在触及夫妻两边之间债款承当关系时,不管夫妻两边谁做原告,都应由告贷方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该告贷系依据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一起出产或生活,否则由其个人归还。 当债权人申述夫妻两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款构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结举证责任,该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应一起归还。夫妻一方若否认一起债款且拒绝承当还款责任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则的除外景象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款为个人债款但仍与债款人进行债款往来。 当夫妻两边对外一起归还债款后,假如该债款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在夫妻内部发生求偿关系。此刻,对外告贷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该告贷用于家庭一起生活或履行一起的责任,如举证不能,其应承当返还责任。 当债权人仅申述夫妻中告贷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第一种情况。在法院作出裁判后,债款人在离婚案子中要求爱人一起归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款是否用于家庭一起出产或生活。此刻,即便债款案子的判定以债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构成,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对离婚案子并不当然发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款案子判定与离婚案子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依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定仅能确认债款的真实性,而对债款性质的认定并不必定影响后案。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