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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核算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

重庆收账公司核算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解说》规定,基数不包括拖延实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款利息。由于,在大都有一般债款利息的履行案子中,核算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和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已经充沛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核算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收效法律文书指定实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款利息也作为核算基数,核算结果较高,不符合相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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