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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债权人建议权力救济方法问题

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债权人建议权力救济方法问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七条规则:“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债务,恳求执行人恳求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没有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根据上述规则,债权人已经根据收效的法律文书恳求法院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作为恳求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公司已不具有偿债能力、具有破产原因又不恳求破产的情况下,可在执行程序中恳求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公司债权人恳求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根据上述法律规则,债权人也能够在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承认债务人公司不具有偿债能力、具有破产原因又不恳求破产的情况下,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收效法律文书中承认的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即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职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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