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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一起生产运营”的司法确定办法重庆收账公司“一起生产运营”的司法确定办法 “一起生产运营”的确定无法脱离其运营方式,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夫妻一起运营方式包括建立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但不同的安排形式架构下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不同的,因而想要对“一起生产运营”形式下的夫妻一起债款进行区分,需求分状况进行讨论。 在公司的安排形式下,公司的生产运营之债与夫妻一起债款并非绝对的平等关系,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归纳夫妻两边是否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夫妻两边的任职状况、夫妻两边与经济主体的来往状况、所借金钱的资金流向等要素加以判断。原则上只有夫妻两边均为控股股东时才契合“一起出资”的规范,由于单纯的股东身份并不能代表对公司的实践运营具有控制权,一些小股东并不清楚公司实践的运营状况,对于公司对外出资举债等行为并不知情,更不享有决议计划权。然而控股股东根据其身份的特殊性,对于举债方的借款行为应当是知情并行使过决议计划权的。在此状况下,能够将公司的生产运营之债视为夫妻一起债款。在夫妻一方为一般股东时,则需归纳考虑夫妻两边的任职状况、夫妻两边与经济主体的来往状况、所借金钱的资金流向等要素加以判断。 个体工商户的运营形式包括个人运营形式与家庭运营形式。一般状况下,工商登记为家庭运营形式的,生产运营之债应当视为夫妻一起债款;但工商登记为个人运营形式,会存在实践的工商管理人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情形。笔者认为,要侧重检查工商登记管理人是否为实践运营人,不能仅依托“方式规范”作为判定根据,若未举债方也实践参与到个体运营户的运营管理中,在个体工商户的运营管理中获取直接利益或者直接利益的,那么该生产运营之债也能够视为夫妻一起债款。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